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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9-04-06
鹽田區政府在《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(修訂)》(深鹽府規〔2017〕4號,以下簡稱〔2017〕4號文)基礎上修訂了《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(2019年修訂)》(深鹽府規〔2019〕3號,以下簡稱〔2019〕3號文)。現將有關背景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:
一、 主要內容
〔2019〕3號文主要包括總則、扶持對象及方式、產業資金管理與職責分工、申請和受理、審核和批準、產業資金的監督及附則共七個部分三十條。
二、 修訂背景
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、三中全會精神,深入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,加快政府職能深刻轉變,進一步提高轄區企業的政策獲得感,對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工作進行優化調整,整合資源,精簡審批流程。
三、 主要修訂內容說明
1.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求,修訂相關政策條款,增加“被列入深圳市及鹽田區失信黑名單”受限條款。
2.對不予資助情形進行修訂,刪減并調整部分內容,使標準更明晰、表述更規范,并統一受限年限。
3.綜合考慮產業資金使用的經濟與社會效益,對同一企業每一年度內享受扶持總額進行調整。
4.根據部門職能,結合機構改革,調整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,規范職能表述。
5.按照“充分授權,各司其職”原則,對產業發展資金的審批程序及權限進行優化調整,采取核準制與評審制相結合的審核方式。
6.明確項目公示流程,新增相關政策條款。
7.文件生效日期、政策有效期、規范性表述等其他調整。
相關法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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